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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販賣仿冒及盜版商品不只要賠錢還要被關?!
藝人丁小芹賣假名牌包及衣物,竟被判刑2年6月,要入監服刑?!
如果單純販賣盜版商品,是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外,也有可能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商標權人可以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既然商標法只有1年以下的刑事責任,那為何丁小芹還要入監服刑2年6月呢?
因為丁小芹是透過網路對民眾販賣盜版商品,違反處罰比較重的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
而且被害人高達12人,因此重判2年6月,需入監服刑。
加重詐欺罪的處罰之所以那麼重,是因為犯人利用網路詐騙民眾,往往造成許多人受騙
受害程度及影響範圍比普通詐欺罪還要嚴重,因此必須加重處罰!
最後提醒大家
切勿販賣及購買仿冒商品,以杜絕盜版商品之流竄。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指販賣盜版商品),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商標權人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3款 加重詐欺罪】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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