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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2
| 徵才「僅限女性」恐觸犯就業服務法~!!!
徵才「僅限女性」恐觸犯就業服務法~!!!
高雄一間小吃店於網路上貼出徵人啟事,其內容註明「僅限女性」,一名男子前往應徵遭拒,憤而錄音舉報該店老闆性別歧視,勞工局事後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重罰店家30萬元。
相關參考新聞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51530
《什麼是就業歧視?》
指雇主以其「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哪些條件是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法!
另外,雖然法律禁止雇主刊登限制性別的徵才廣告,但當工作性質只適合特定性別時,雇主還是可以設定條件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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