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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2
法律新訊 | 如何判斷是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
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
一名知名畫廊負責人,被指控去年對一名女子熊抱強吻,被害人怒告「強制猥褻」,開庭時畫廊負責人否認故意侵犯,說自己只是酒後失態摟了對方一下,但檢察官最後以刑責較輕的「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的問題早期在「摸胸十秒案」、「舌吻五秒案」無罪中鬧得沸沸揚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趁他人不及抗拒」與刑法「強制猥褻」之判定問題因此浮上檯面。不少人分不清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差在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兩者間的最大的差異在於,被害人有無受到外力強制,遭施以「性交以外」的性行為。
司進會表示,刑法規定的猥褻行為,指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對被害人做出「性交以外」跟性有關的行爲,舉凡親嘴、親臉、摸胸、摸臀、摸下體都含括在內。但刑法所處罰的,限於被告對被害人施以外力控制,至其難以抗拒,或是趁被害人泥醉、吃安眠藥不省人事的時候,予以猥褻。
但如果是趁亂、被害人沒有被外力控制或不省人事的時候,例如「短暫襲胸」、「趁人不注意親吻」這類行為,雖無法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但「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仍有罰則,即趁人不備或趁人來不及反抗的時候,親吻、擁抱、摸臀、摸胸或其他隱私部位者,仍屬於要被處以刑罰的犯罪。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係指以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性騷擾)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則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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