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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首例,立法委員涉貪,收押禁見!!!
立委涉收賄案持續延燒
台北地院歷經2天連續開庭
創下3大紀錄:
跨日審訊首例
開庭時間最長達53小時
聲押的立委人數最多
本案一共有七位涉嫌人員遭羈押禁見
法官認為其所涉罪名本已重大,且涉及國會議員,賄賂金額及受影響之經濟利益亦龐大,堪認危害國家法益甚大,國家實現本案刑罰權之公益甚重。
又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可輕易以秘密方式與他人溝通以進行勾串,具保顯非預防串證之有效手段。衡酌羈押對被告權利之限制,及以羈押手段防免被告與共犯勾串,確保本案司法權行使之有效程度,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什麼是羈押?
羈押,有別於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是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此時被告或嫌疑人「尚未判決有罪」,羈押是為了確保後續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簡單來說,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釋字392)
目的是為了順利偵查,防止串證、逃亡,有限度的犧牲無罪推定原則。
怎樣才會被羈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第101-1條規定,
1.法定羈押事由。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4)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規定之罪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
2.有羈押之必要。
羈押應該符合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前段規定,即便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事由,但無羈押之必要者,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3.沒有不得羈押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只能具保停止羈押,包括:輕罪、懷孕5月或產後2月、生病須保外治療。另同法第101-2條後段亦規定,除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否則不得羈押。所以只要沒有這些情況就會被羈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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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