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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 性騷擾防治
沒有性騷擾證據,是否就無法提告?!
性騷擾相關態樣
1.沒有碰觸身體型
對他人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如傳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又如,以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性騷擾防治法20、21條)。
俗稱言語性騷擾,但不僅言語構成!
2.有觸碰身體型
強制猥褻型
壓制被害人意志為猥褻騷擾行為。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刑法224條)。
趁機猥褻型
趁被害人無法抵抗時為猥褻騷擾行為。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刑法225條2項)
不及抗拒性騷擾型
趁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為猥褻騷擾行為。
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性騷擾防治法25條)
2006年開始的「#Me Too我也是」運動,在2017年因知名製片人哈維溫斯坦的性醜聞事件,開始劇烈發酵成全球性運動,迄今已有數百萬名女性在社群網站上以此標籤來公開自己曾受過性騷擾、性侵害等經歷,以此為自己與他人發聲。然而,此運動於今已來到第6年,依舊不見衰退,可見性騷擾問題在這幾年並沒有得到太多有效改善。
而今,此議題還未結束,我們又面對了新的挑戰:性騷擾不是只會發生在女性,近幾年男生被騷擾的狀況也開始頻繁發生。
不管你是「她」還是「他」,若不幸遭遇性騷擾,請不要獨自恐懼、隱忍,盡可能詳細留下證物、訊息或證人,採取法律行動,勇敢尋求協助。
你的美好不該是他人騷擾你的藉口,你有權要求傷害你的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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