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2020-10-02

| 「借牌」所應負之責任為何?

「借牌」所應負之責任為何?

營造工程禁止「借牌」行為(請參酌著【何謂營造工程「借牌」行為?】一文),但對於營造業者被認定為「借牌」,所應負之責任,詳如本文說明。

壹、假設業主與營造商A公司間簽訂承攬合約,營造商A實際上為借牌行為之「出借人」,實際上工程皆由B負責施工:

一、民事責任:
(一)業主對施工不滿,對營造商A求償:
相關的民事責任皆由營造商A對業主負責,因為業者契約之相對人為營造商A,業主與B實無民事契約上之關係。(參最高法院在87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
(二)第三人因施工受傷,向營造商A及B求償:
假設該第三人於上開工程期間,因為上開工程器具擺設不當而受傷,由何人負責?
答案:由營造商A及B連帶負責。(參營造業法第25條1項後段;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上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除非是業主指示之擺設方式造成第三人受傷,否則業主不用負責(民法第189條)。

二、行政責任:
(一)「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廢止許可」
依據營造業法第54條規定,如果「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或「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即所謂借牌行為之出借人或借用人,皆有上述行政處罰適用。
(二)如果B為自然人:
未辦營業登記,補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綜所稅,及補營業稅再加罰一倍,。
(三)如果B為營利事業借營造牌:
稅務上應以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行為罰論處。B借用A公司牌照與業主進行商業交易,業主所開立之發票係給A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用,但實際為生業交易之B公司並未向業主取得憑證,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違章行為。

三、刑事責任:
(一)借用人B:
如B借用營造業A之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A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向業主領款之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刑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二)出借人營造商A:
假使上述情況被認定存在,則B之犯罪行為,可能係因為營造業A公司代表人之幫助,則營造業A公司代表人則可能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刑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貳、假設業主為國家政府機關,與營造商A公司間簽訂「公共工程」之承攬合約,營造商A實際上為借牌行為之「出借人」,實際上工程皆由B負責施工:
一﹑所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同上。另增加下列「政府採購法」加諸之責任。
二﹑行政責任:將營造業A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年內於公共工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參政府採購法第101條1項11款及103條1項2款)。
三、刑事責任:「營造業A公司負責人」及「B(如為自然人)」皆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規定,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僅處罰自然人)。
如「營造業A公司」及「B公司」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另外科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1
  •  
  • 2
  •  
  • 3
  •  
PAGE TOP